近段時期以來,各地接連發(fā)生了數(shù)起因為司機酒駕引發(fā)的重大交通肇事案件。嚴打酒駕行動,無疑將能對酒駕行為起到有力的威懾作用,實屬在更大程度上保障公民生命健康權的必要舉措。
遺憾的是,這并不是一項長期性的行動,而只有兩個月的時間。在強大的政策攻勢與嚴厲懲處的威懾之下,在這兩個月時間內,司機酒駕現(xiàn)象會大為減少,但是行動結束之后呢?酒駕現(xiàn)象就依然可能會慢慢抬頭。既然維護群眾生命健康安全沒有期限,那么嚴懲酒駕行為也就不應有行動結束的時候,只要群眾的生命健康權必需長久得到保障,公安機關就必需對酒駕長期保持高壓態(tài)勢。
從某種意義上說,減少乃至杜絕酒駕現(xiàn)象,需要一個在較長時期內堅持摒棄酒駕行為的訓練過程。如果公安機關嚴厲整治酒駕是一項長期性行動,就可能迫使那些有飲酒嗜好的司機不得已徹底摒棄酒駕惡習,這才能從根本上利于酒駕現(xiàn)象的減少。
正因為如此,筆者以為,公安機關嚴懲酒駕應是一項長期堅持開展的行動,所謂“四個一律”應當成為對于酒駕行為的常態(tài)性處罰措施。而更進一步的做法應當是,公安部門應當修訂有關酒駕的部門規(guī)章與國家標準,以及配合有關機構開展立法調研,從法律層面上加大對于酒駕行為的行政與刑事處罰力度。唯其如此,對于酒駕行為的階段性從嚴處罰措施才能真正得以固定下來,酒駕這樣一種嚴重威脅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違法行為,才能在更大程度上得到遏制,群眾生命與健康權才能獲得更為堅實的保障。(魏文彪)
來源:羊城晚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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